近日,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开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,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凯秀公司”)和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博卡利公司”)被诉,未经许可,生产、销售含有原告赵丽颖肖像的面膜并添加其姓名。白云区丽颖化妆品店(抖音用户“白云区丽颖化妆品店”,以下简称“丽颖化妆品店”)未经许可,销售带有赵丽颖肖像及姓名的涉案面膜。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(抖音APP的运营者,以下简称“微播公司”)被诉承担连带责任。
法院一审认为,凯秀公司和博卡利公司侵犯了赵丽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,丽颖化妆品店造成损害范围进一步扩大,应在其行为影响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,微播公司不承担相关侵权责任。
法院一审判决,凯秀公司和博卡利公司立即停止生产、宣传、销售涉嫌侵权产品;凯秀公司、博卡利公司和丽颖化妆品店在报纸刊登致歉声明,向赵丽颖赔礼道歉;凯秀公司和博卡利公司赔偿赵丽颖经济损失50万元,丽颖化妆品店就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。
凯秀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判决书显示,二审期间,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,因此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